
一、Incoterms 2020 更新要點:與舊版本的差異
國際商會(ICC)於2020年正式發布《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》(Incoterms 2020),這是繼2010年版本後的重要更新。本次修訂主要針對全球貿易環境的變化,強化了風險管理與責任劃分,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變更之一是DPU(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)取代了DAT(Delivered at Terminal)。
DPU術語的引入解決了DAT在實務中的模糊地帶。舊版DAT要求賣方將貨物運至指定終端(如港口、機場),但未明確是否包含卸貨責任。而DPU明確規定賣方必須在約定地點完成卸貨,這對買方而言更能確保貨物交接的完整性,尤其適用於香港這類高度依賴轉口貿易的地區。根據香港海關2022年統計,約35%的貿易糾紛與卸貨責任歸屬不明有關,DPU的推行可有效降低此類爭議。 cif 運費
保險條款的調整則是另一重點。新版CIP(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)術語將最低投保金額從110%提高至120%,強化貨物運輸風險保障;而CIF(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)維持110%標準,兩者差異更符合不同運輸方式的需求。此外,新版明確要求買賣雙方在合同中註明保險覆蓋範圍,避免發生損失時因理解歧義產生糾紛。
其他細微變化包括:FCA(Free Carrier)術語下賣方可按買方指示直接將貨物裝船,簡化文件流程;DDP(Delivered Duty Paid)增加對進口國增值稅的說明條款。這些調整反映ICC對實務操作的深度調研,建議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務必註明「受Incoterms® 2020約束」。
二、不同運輸方式下的 Incoterms 適用性
選擇合適的Incoterms需綜合考量運輸方式、貨物特性與風險承擔能力。海運作為香港主要運輸管道(佔2023年貨運量72%),常用術語包括:
- FAS(Free Alongside Ship):賣方負責將貨物運至指定裝船港碼頭,買方承擔後續裝船及運費,適合大宗散貨交易。
- FOB(Free on Board):賣方需將貨物裝上指定船舶,風險在越過船舷時轉移,廣泛應用於香港出口貿易。
- CFR(Cost and Freight)與CIF term:兩者均由賣方支付主運費,差別在於CIF運費包含保險費用,適合高價值貨物。需注意cif 運費計算時應涵蓋全程海運費及最低險保費。
空運與陸運則更傾向使用:
| 術語 | 適用場景 |
|---|---|
| EXW(Ex Works) | 買方自提貨,賣方責任最小化 |
| FCA(Free Carrier) | 賣方將貨交第一承運人,多式聯運首選 |
| CPT/CIP | 賣方支付運費至目的地,CIP含保險 |
| DAP/DPU/DDP | 賣方承擔到門風險,DDP包含進口稅費 |
以香港至歐洲空運為例,FCA條款下賣方只需將貨物交予赤鱲角機場承運人,即完成交貨義務,較EXW更利於買方統籌物流。
三、Incoterms 與風險轉移:誰負責貨物損失?
風險轉移點是incoterms 中文合同的核心條款。以海運為例,FOB術語規定風險在貨物越過船舷時轉移給買方,若裝船過程中貨物墜海,損失由賣方承擔;但若完成裝船後發生海難,則屬買方風險。2021年香港海事處記錄顯示,約18%的保險索賠案件源於買賣雙方對風險轉移點的認知差異。
DPU術語則將風險轉移延遲至卸貨完成後,賣方需承擔運輸途中及卸貨階段的潛在風險。實務中曾發生集裝箱在目的地倉庫卸貨時受損的案例,舊版DAT可能引發責任歸屬爭議,而DPU明確由賣方負責此類情形。
特殊情況下需注意:
- 買方延遲提貨時,風險可能提前轉移
- 賣方未按約定包裝導致貨損,即使已過風險轉移點仍須負責
- 不可抗力事件(如戰爭、自然災害)通常由受影響方自行承擔
四、Incoterms 與成本分攤:避免貿易糾紛
成本分攤不清晰是國際貿易常見糾紛來源。以CIF為例,賣方需承擔:
- 主運費(Ocean Freight)
- 基本保險(通常為協會貨物條款C險)
- 出口報關費
- 進口關稅與增值稅
- 目的港碼頭處理費(THC)
- 檢驗檢疫費用
香港貿易發展局2023年報告指出,約27%的貿易糾紛涉及目的港附加費分攤問題。例如DDP條款雖由賣方承擔所有稅費,但若未明確定義「稅費」是否包含環保稅等新興費用,仍可能引發爭議。建議在合同中列明:
- 費用項目清單(如燃油附加費、貨幣調整因子)
- 匯率波動的處理機制
- 政府新增稅費的歸屬原則
對於長期合約,可採用「成本透明度條款」,要求物流服務商定期提供費用明細,並約定超支部分的處理方式。
五、Incoterms 的法律效力與爭議解決
需特別強調:Incoterms本身不具強制法律效力,必須在合同中明確引用方能生效。香港法院2022年判例(HKCML 45/2022)確認,若合同僅寫「FOB Hong Kong」而未註明版本,將優先適用《貨物買賣條例》而非Incoterms。建議採用以下表述:
「本交易受國際商會Incoterms® 2020約束,交貨條件為CIF高雄港(INCOTERMS 2020)。」
爭議解決方面,香港企業可善用:
-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(HKIAC)的快速仲裁程序
- ICC國際專家鑑定機制
- 電子商務調解平台(如eBRAM)
對於涉及「cif term」的保險索賠糾紛,可要求保險公證人(Average Adjuster)出具獨立報告。事前預防措施包括:
- 保存完整運輸單證(如B/L副本、檢驗證書)
- 貨物裝運前公證檢驗報告
- 明確約定適用法律(建議選擇香港法)



